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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1日電)過去因業務上有涉詐欺、背信等罪,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者,不得充任記帳士。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規定,受緩刑之宣告,仍得充任記帳士。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規定,未來曾因業務上有詐欺、背信、侵占、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,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裁判確定者,不得充任記帳士,但受緩刑之宣告,不在此限。 為重視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及合法權益,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的意旨,修正條文刪除現行記帳士法中,「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,不得充任記帳士」的規定。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立委王榮璋會後受訪表示,記帳士法規定,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,但這項條款從未被執行過,根本無法執行,誰可發動要求記帳士進行精神鑑定,執行上有難度。 他進一步說,今天完成修法只是一個開始,他估算未來還有21個相關專業人員的法規,也要用同一標準處理。10510213B54072AB95CEDB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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